憑借條向前夫索要離婚補償
眾所周知,離婚時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損失費,法律將不予支持。那么如果離婚后一方以另一方出具的書面借條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離婚補償款,法院會如何判決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季某和孫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28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辦理離婚協議五天后,前夫孫某向季某出具1張借條,載明:今借季某人民幣貳拾萬整,口說無憑,特立此據。還約定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給付借款。但此后至今,孫某一直未給付季某該20萬元,季某遂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季某陳述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其對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要求孫某補償,孫某同意。但當時孫某剛剛購置一輛奧迪汽車,資金緊張,故向季某出具了上述借條承諾分期付款。
而孫某則辯稱,其在離婚時并未向季某允諾過任何補償,之所以向季某出具20萬元的借條,是因為其當時向季某提出借款20萬元做生意,但最終借款并未實際交付,所以借貸關系不成立,其也無需向季某承擔還款義務。且離婚后購買奧迪汽車的首付款與按揭貸款均由其姐姐代為支付,不存在因資金緊張承諾分期給付補償款的事實基礎。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季某主張借條所載20萬元款項系孫某向其承諾的離婚補償款,但從借條內容中不能直接看出該款是離婚補償。同時,還查明,季某與孫某在離婚時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均在離婚協議中已作分割處理。季某認為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對家庭付出較多,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事宜上負擔了較多義務。故法院審理后認為季某主張的離婚補償不成立,依法判決駁回了季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離婚補償需以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從該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提出離婚補償需以為家庭利益負擔了較多義務為前提,是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本案中,季某認為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對家庭付出較多,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且孫某向季某出具的借條中沒有關于“離婚補償”的任何意思表示,在孫某當庭否認季某又不能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結合法院查明的雙方不存在離婚補償基礎的事實,季某的訴訟請求依法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