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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江歌東京遇害案始末(女留學生江歌被害案是怎么回事)

歷經六年寒暑,中國女孩江歌東京遇害案終于塵埃落定了。歷經1895天,這件案子究竟結果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沒有神,所以才有了媽媽!一路走來,這位孤獨的母親創造了所有人間奇跡。

她就是江歌媽媽江秋蓮,她不喜歡別人叫她名字,喜歡別人叫她“江歌媽媽”!

江歌母親江秋蓮

她的人生究竟經歷了怎樣的生離死別,又是如何放棄自殺,六年多奔走法院,終于得以涅槃重生的呢?

江秋蓮的女兒,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東青島,乖巧玲瓏,善解人意,作為貼心小棉襖,她從來沒有讓媽媽失望過。每每向別人談論起自己的女兒,江媽媽驕傲的表情溢于言表。

“我們有個同學可厲害了,要去日本讀研呢!”

“你想去嗎?”

“不想去!”

可是,媽媽怎么會不知道自己的女兒到底想不想去呢?

于是,2015年,學習優異的江歌,在江媽媽的支持下,赴日本語言學校開啟留學生涯。

在此期間,江歌結識了同鄉好友劉鑫。

江歌與劉鑫合照

身處異國他鄉的兩個人一見如故,逐漸成了無話不談的閨蜜。

2016年,江歌如愿考上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

同年4月,好友劉鑫在日本大東文化大學讀書期間,與校友陳世峰相識、相知、相戀。

兇手陳世峰

同年6月,如膠似漆的兩個人同居了。

但是,好景不長,剛搬進去不久,劉鑫就與陳世峰多次因瑣事發生爭執,甚至深夜被陳世峰趕出住所,無處可去的劉鑫只能向江歌求助。

對江歌來說,劉鑫是她在東京唯一的親人,江歌不忍心看著失魂落魄的劉鑫流落街頭,滿心歡喜地歡迎她來自己的出租屋住一段時間。

9月2日,劉鑫搬進江歌的住所。

劉鑫照片

但陳世峰不甘于就此分手,多次以自殺、上門糾纏、跟蹤等方式要求劉鑫回心轉意,均遭到劉鑫的拒絕。

11月2日23:08,江歌向往常一樣,與媽媽打通了語音電話,她高興地向媽媽講述著一天來在東京發生的有趣的事情,并詢問媽媽有沒有時間再去東京游玩。

遠在1700多公里外的江媽媽做夢都沒想到,這會是自己最后一次聽女兒叫自己媽媽。

母苦女未見,女勞母不安。多么好的媽媽,多么好的女兒。

可惜,江歌遇上了劉鑫。

11月3日,江歌被劉鑫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遇害時年僅24歲,本該處于花一樣的年紀,卻就此殞沒。

案發前,劉鑫向江歌瞞下了陳世峰恐嚇她的事,由于擔心陳世峰跟蹤她,便五次發消息給江歌,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鐵口等候她,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

兩人回到公寓樓時,發現陳世峰正蹲守在門口,一身酒氣,劉鑫萬分恐懼,一路小跑趕在江歌面前,先行入室躲了進去,并將房門反鎖,獨留江歌在外面。

涉世未深的江歌,根本不清楚陳世峰內心已經種下了邪惡的種子,正在極力地為劉鑫辯解時,暴怒的陳世峰為了引劉鑫走出公寓,用暴力控制住了江歌,按壓門鈴持續敲擊房門。

圖片來自網絡,與本文無關

看見劉鑫絲毫沒有開門的動靜,陳世峰繼而將行兇目標轉向江歌,發了瘋似的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殘暴地向江歌刺去。

就這樣,可憐的江歌至死都沒等到劉鑫幫自己一把,脖子上挨了十幾刀,衣服也被刀割破了十幾處,絕望的她就此告別了這個世界。

11月4日凌晨,是江媽媽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

日本大使館將江歌遇害的消息告訴江媽媽,江媽媽感覺她的天塌了,她丟了她的全世界。

痛哭的江歌媽媽

但想起尸骨未寒的女兒,一個人仍孤零零地漂在異國他鄉,想到兇手仍逍遙法外,她顧不得頹廢,于是立即前往東京,查清女兒遇害的真相。

但是人生地不熟,擺在她面前的不僅僅是語言障礙,還有當地的法律條款。

請愿者安慰江歌母親

還好,這個世界終歸是好人多!十幾名志愿者主動聯系到了江媽媽,幫其聲討真兇,隨后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愿活動的準備工作。

日本東京池袋西口請愿現場

功夫不負有心人,一年多后的2017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終于以“殺人嫌疑”對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明確將其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

2017年12月29日,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可惜的是,日本故意殺人罪最高刑期的頂格刑罰只有二十年,再怎么恨,都不能違背當地法律,江媽媽能做的只有尊重了……

請愿者自愿簽名

江媽媽天真地以為兇手繩之以法后,自己的悲慟能減小一點。但讓她驚詫的是,事情還遠沒結束,在悲劇發生后,本案的另一位始作俑者劉鑫卻始終沒有露面。

江媽媽曾多次聯系這位素未謀面的當事人,想了解更詳細的情況,并詢問劉鑫有沒有江歌的照片,以此來寄托自己離世的女兒,卻一次次等來的都是劉鑫的推諉,并明確表示拒絕見面,之后便拉黑了江媽媽的聯系方式。

為了徹底撇清與江媽媽的聯系,回國后的劉鑫,改名劉暖曦。

2017年8月23日,在輿論的壓力下,江媽媽第一次見到了“本尊”劉暖曦,即劉鑫。面對鏡頭,劉暖曦曾向江媽媽道歉,深表懺悔:“阿姨對不起”!

但第一次見面后,劉暖曦轉眼就在網絡上持續攻擊、詆毀江媽媽。

子不教父之過!劉暖曦正因為有了那樣的爸媽,才養育了忘恩負義的劉暖曦。

“江歌自己命短,不是為了我們的閨女!”

“不識可憐的東西!”

江媽媽被劉暖曦父母大跌眼鏡的回應透涼了心……

每逢春節、元宵過節的時候,劉暖曦更是故意向江媽媽發送“闔家歡樂”“萬事如意”等內容的短信。

一句句的諷刺語,一次次地在江媽媽的傷口上撒鹽。

最惡毒的是,江媽媽稱呼江歌為鴿子,卻成了劉暖曦趁機辱罵的口頭禪。

“阿姨,在昨天給您寄了我們這邊的特產鴿子肉、黃喉、鴨脖......”

“今天去市場買了一只活雞,但是順豐幫郵寄貨物,只能從脖子那放血之后把雞殺了以后再進行。”

可以說,劉暖曦將骨子里的惡,演繹到淋漓盡致。

看到劉暖曦這種有獸性無人性的行為,讓江媽媽在疑惑中憤怒,在驚詫中絕望......

短短數日,一位受傷的母親既要承擔女兒的離開,又要獨自心力交瘁的應對“鍵盤俠”和網絡噴子的攻擊。

為了證明自己無罪,劉暖曦隨后便開啟了無盡的“謊言”之門。號稱江歌愛上了她,陳世峰殺的就是他的情敵江歌!

2018年10月15日晚,忍無可忍的

江媽媽發文宣布,對劉暖曦提起訴訟。

江媽媽哭著說:“閨女,讓你等待太久了,媽媽對不起你!對不起!對不起!”

2019年10月28日,江媽媽以侵犯江歌生命權為由起訴劉暖曦,索賠203萬元。

但這場已經過去四年多的事件里,更多的證據指明劉暖曦僅僅是道德的缺失,法律卻毫無依據。

有人說,劉暖曦當時躲在房間里不出來,完全正常,屬于正當的自我防衛。

也有人說,“阿姨,差不多得了吧,你找劉暖曦有什么用,你女兒還能活過來不成?”

可是,真的就僅僅躲在房間內不出來這么簡單嗎?

為了幫女兒贏得官司,她開啟了爆發式的自學,不僅學習計算機,而且研究起了法律。

自學法律

2022年1月10日,在萬千網友的關注下,“江歌遇害案”開庭審理了。

審理庭審中,劉暖曦極力地為自己辯解到,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自己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可是,江歌的風險和遇害,并不僅僅是由于劉暖曦沒有開門造成的。她的風險,是在好心幫助劉暖曦的前提下,卻得到劉暖曦的不報警、不告知、不救助行為累計而成。

哪怕劉暖曦在最后一刻回天乏術,但她的一系列整體行為,造成了她有多次降低風險的機會,卻無動于衷,最后釀成血案。

一審法院判決:劉暖曦賠償江媽媽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那么,劉暖曦只承擔了民事責任,她到底有沒有觸犯我國的刑法呢?

首先,劉鑫不構成陳世峰的共犯。

我國刑法規定,共犯要求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從犯罪的主觀心態分析,兩人事先達成了若一方來就對受害人身體進行傷害的合意,屬于事先通謀,犯罪過程中兩人均參與,也無消除故意傷害念頭的情形發生。兩人成立故意傷害的共犯。

本案中,劉鑫和陳世峰分手后,陳世峰對其采取恐嚇、威脅等手段,逼迫劉鑫與他重修舊好。由此可見,陳世峰預謀殺人的主觀故意應當是為了殺害劉鑫,而不是江歌。

因此,原本的被害人劉鑫必不可能與陳世峰達成殺害江歌的共識。而且,在陳世峰在門口蹲點時,劉鑫搶先逃進屋內將房門反鎖,并沒有和陳世峰“共同商量”的時間。

所以,客觀上,劉鑫并沒有為陳世峰的殺人行為提供幫助,也非共同犯罪的故意,劉鑫不構成陳世峰的共犯。

其次,劉鑫不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罪。

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而本案中,劉鑫鎖門的先行行為并不構成阻止江歌被殺害的義務,鎖門的行為亦與江歌被殺的結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再其次,劉鑫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一般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普通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體。只有從事業務的人,才能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不僅指直接行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為的間接行為人,如行為人唆使酒醉者駕駛汽車,致其發生車禍而將行人輾死。

2.行為人須有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必須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行為。

行為人對于某種危險負有排除或注意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導致危險發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為導致發生一定結果的危險,從而負有防止這種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不履行這種義務,造成他人死亡的。

3.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而本案中,劉鑫的鎖門行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從而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一項。

因此,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世人皆知劉鑫無情,可惜法律不能懲罰缺德。

但是,冤有頭,債有主。

可惜,劉鑫的所作所為打破我對閨蜜這一詞的認識。

人性涼薄,如紙如刀。

一個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卻對恩人過河拆橋,最終被社會輿論審判、被法律制裁。

在當下法律與道德逐步同步規范的新時代下,劉鑫真正的報應遠不止步于69.6萬元的經濟處罰,更多的是她從此之后漫漫人生路上的良心問責、公眾輿論……

命運對她的審判才剛剛開始!

最后,愿江媽媽余生平安順遂,愿江歌在天之靈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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