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有病,丈夫要強制離婚如何辦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jīng)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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