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什么新的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新的規定有:
1.勞動者已經參加失業保險;
2.勞動者本人和所在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
3.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勞動者已經辦理求職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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