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是否可以要回彩禮,應當分情況討論,而分情況的基礎是雙方是否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
一、如果雙方只是舉辦了事實上的婚禮僅是舉辦了事實上的婚禮,但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此時雙方其實并不是法定上的夫妻關系,而彩禮在法律性質上可以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該贈與條件是雙方成為合法的夫妻。如果雙方僅是辦理了事實婚禮,并沒有在法律上形成夫妻關系,那么此時等于給付彩禮這一贈與行為的條件并沒有滿足,因此作為彩禮給付方的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是可以主張撤銷該贈與的,從而達到要回彩禮的目的。但此時雙方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其實在本質上并不是離婚。
二、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此時雙方已經在法律上形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那么此時如果離婚,希望滿足以下條件之中的一個,才可以將所給付的彩禮要回來。
第一,雙方雖然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在結婚之后沒有共同生活,那么此時若給付彩禮一方提起離婚,該方式可以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因為彩禮的給付不僅僅是讓雙方在法律上登記結婚,而是要在法律和事實上都形成夫妻關系。如果一方因為個人原因而沒有和另一即給付彩禮一方共同生活,那么此時給付彩條件并沒有完全地達成,此時是可以要求撤銷給付彩禮的贈與行為,而要求對方進行返還的。
第二,如果因為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給付彩禮一方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此時也是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將彩禮要回來的。這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即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有一脈相承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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