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有什么新規定
答:增設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沖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系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于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系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1、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4、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五;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相關法律】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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