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么寫才有效呢?
遺囑有很多種,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正遺囑。他們的生效條件各有不同。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進行錄音錄像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一般情況下,在制作錄音錄像遺囑時應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見證人的個人信息部分亦應逐一明確并錄制,以及年月日。
4、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5、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可以用其他形式的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當然失效,而不論遺囑人是否重新訂立遺囑。
6、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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