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碰見什么可以不收房
買房人碰見以下情形的,即可以拒絕收房: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開發(fā)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開發(fā)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huán)境的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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