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轉(zhuǎn)租怎樣處罰
公租房的承租人若有轉(zhuǎn)租行為,應當受到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的補繳租金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該行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法律依據(j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一)轉(zhuǎn)借、轉(zhuǎn)租或者擅自調(diào)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nèi)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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