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與可撤銷合同有什么區別
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變更合同和撤銷合同的條件不同;引起的原因不同;有權主張的人不同;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前者可以雙方協商變更,后者只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要求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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