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因為勞動關系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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