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當證人出庭的用人單位要付工資嗎
勞動者當證人出庭的用人單位要付工資。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屬于社會活動,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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