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么呢
關于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么呢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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