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讓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關于為避讓它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因為避讓他人造成事故,應該按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各方在事故形成過程中的過錯決定事故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車輛的過錯應承擔的責任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如果存在避讓不當、超速、超載等情況,可由交警視情況進行行政處罰。
2、賠償責任。根據(jù)責任劃分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如果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主要責任方駕駛人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如果對交通責任劃分不服,有以下維權方式:首先可以在責任認定書出具三日內(nèi)提起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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