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需要哪些手續
出租人改變房屋用途需要的手續是:與承租人進行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按照實際損失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依法進行申報,經批準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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