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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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其次,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最后,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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