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侵權的責任如何劃分
污染環境侵權的責任應當由作出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行為人進行承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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