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輕微和嚴重怎么界定
關于怎樣準確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分析:
第一、考察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應從肇事當時的時間、地點、路況、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方面客觀地評判其是否明知,從而確定其是否構成逃逸。
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造成交通事故而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的,因缺乏主觀上的認識,不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第三、考察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只有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前這一段時間內的逃跑行為方能成立本規定中的“逃逸”。
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后基于個人良心發現而返回現場、接受處理,或者逃離現場不遠即被攔截、抓獲,均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的現場不僅包括事故發生現場,而且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系的場所,如搶救事故傷亡者的醫院;
調查事故責任的交警部門等。因為逃離事故發生現場固然會使事故責任認定等陷于困境,但逃離醫院、交警部門等場所也會妨礙事故處理,逃避法律追究。
但是,“交通肇事逃逸”不能等同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時“逃逸”只是量刑加重情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對方肇事逃逸的維權方式有以下兩種,如果您是受害一方,一是撥打110報警電話;二是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警。如果您是肇事逃逸一方,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去當地公安機關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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