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問離婚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離婚撫養權是怎么算的
關于離婚時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如果有其他不適宜隨母親生活的原因,也可隨父親生活。
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三、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子女撫養糾紛的維權方式有協商與訴訟兩種。父母雙方可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撫養協議,包括撫養費的變更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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