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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沒簽勞動合同扣工資合理嗎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沒簽勞動合同扣工資不合理。
1、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且應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十一個月兩倍的工資,并視為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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