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后如何準備證據
在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就可能發生的訴訟準備證據的方式包括:保存好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歷資料原件。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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