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什么情況下承擔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
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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