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有哪些
對于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條件包括:醫患雙方均有協商調解的意愿;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患方合法主體為: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醫療機構的主體為:建立醫患關系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協議應當為雙方自愿,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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