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有哪些具體情形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責任的事故具有以下具體情形:
1、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
2、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3、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的;
4、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第三十條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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