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前30天離職的后果案例,提前一個月離職合法嗎
關于不提前一個月離職后果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提前一個月離職后果如下:
1、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進行賠償;
2、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可以直接離職,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3、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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