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通知金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應當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工作的;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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