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有效途徑是什么?
有這些有效的方法可以放棄繼承權:
1、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法定的方式進行。訴訟前放棄的,應當書面向其他繼承人、口頭、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
2、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字,放棄也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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