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兒童的監護權在離婚時給予哪些判決?
1、哺乳期兒童離婚判給女性,但父親更適合撫養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1)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要求直接撫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同居;
(二)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應該和母親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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