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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孩子會被判給不誠實的人嗎?

婚姻精選問答
2023-05-30 11: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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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1、離婚時,一般不會將孩子判給不誠實的人,因為法院根據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和條件,考慮判斷孩子的撫養權。不誠實的人受到限制,不再適合撫養。

2、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由父母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3、離婚后,兩歲以下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兩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子女八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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