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離婚協議書還能后悔嗎?
1、有效的離婚協議不能反悔,雙方可協商變更協議內容。
2、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圖,并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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