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遺囑。遺囑人立遺囑后,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的有關內容。
有幾份遺囑,內容相反的,以最終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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