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是否適用贈與
贈與可以適用于夫妻財產協議。中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婚前或婚姻關系中,雙方同意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或共同所有,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可以看出,贈與可以適用于夫妻財產協議。夫妻雙方就財產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在解決爭議時,可以依照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相關延伸】
問: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哪些財產?
答:以下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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