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流程是什么?
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
雙方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初審;
(3)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申請。
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明;
未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
(五)登記發證;
符合規定的,應當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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