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有哪些類型?
法律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包括:
1、重婚:有配偶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
2、與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
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傷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心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故意折磨、破壞家庭成員,使其在身體或精神上受到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和行動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和不作為的形式;如毆打、責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吃飯、不穿衣服、不治療疾病等。遺棄是指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拒絕履行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的義務。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應當履行義務而不履行,侵犯被遺棄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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