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立遺囑還享有繼承權嗎?
我國法律規定,被脅迫、欺騙的遺囑無效。
繼承人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但繼承人確實悔改,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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