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中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在訴訟離婚中承擔舉證責任的方式是: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復印件或者復印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實際消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數額和范圍;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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