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正常手續辭職卻不發工資該怎么辦?
一、不按正常手續辭職卻不發工資該怎么辦?
一是收集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拖欠工資證明(如用人單位出具的欠條、考勤表、工資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出具工作證明或進出單位證明。
如果員工未按正常程序辭職(如未提前通知單位或未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但單位未終止勞動合同或決定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但直接停止工資,員工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1、談判解決方案。書面工資要求:員工可以書面要求單位支付應付工資,并解釋他們沒有辭職的事實和理由,要求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問題。這可以確保他們的要求被書面記錄下來,以便隨后保護他們的權利。
2、調解。單位未答復或者答復后拒絕支付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機構將邀請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單位應當按照協議支付工資;調解不成功的,員工可以繼續通過法律渠道保護自己的權利。
3、勞動仲裁。調解不成功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雙方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裁決。
4、訴訟。員工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辭職,也沒有支付工資。判決有利于員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法院的判決支付。
總之,員工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并及時向有關機構申請。同時,在日常工作中,員工也應遵守單位規定,按正常程序辭職或請假。
二、維權期間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留相關證據:在緊急情況下,應保留口頭和書面協議、合同和證據。
2、了解法律法規:在維權過程中,要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3、談判解決方案:在事情惡化之前,盡量通過談判解決問題,可以減少時間和精力的浪費,避免事情惡化。
4、尋求法律援助:如果你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維護你的權益。
5、不要輕易放棄:即使在權利保護過程中遇到阻力,也不要輕易放棄,你可以尋求更多的幫助和支持,并嘗試以不同的方式解決問題。
三、勞動仲裁需要哪些信息?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立案所攜帶的材料包括: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四份,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一份。申請書應當用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或者復印,申請人應當自行簽字并寫日期。
2.身份證明。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復印件。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通知書、銀行流量(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工資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明或公司蓋章的文件。
4.被申請人(公司)身份證明。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公司營業執照或者在“市企業信用網”上查詢打印公司工商登記基本信息等工商登記證明。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說明其接受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號碼。
6.證據材料。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時,應當提交與原件相同的復印件,并根據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視聽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交CD和完整的書面記錄材料。此外,申請人還應逐一分類證據,填寫證據材料清單,并簡要說明證據的來源和內容。
仲裁委員會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果決定不被接受,仲裁委員會將向申請人發出不被接受的通知。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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