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能否領取失業金
主動辭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前提是,勞動者失業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可能是由于公司破產或其他原因,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除了不愿意失業外,還需要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失業后到當地主管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
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再就業;重新就業;
2、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失去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明確規定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是保護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失業的原因有很多。雖然最終導致失業的后果,但由于原因不同,會影響勞動者是否能獲得失業保險金。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如果要求是因為我的意愿而中斷就業,那么就可以獲得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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