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交社保能投訴嗎?
一、企業不繳納社保可以投訴如下:
1、企業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2、員工也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合同后,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每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如下: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未繳納社保的投訴材料如下:
1、員工來訪登記表,員工親自投訴的,由員工自行填寫。員工通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投訴的,由員工根據投訴內容填寫;
2、員工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三、員工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工資收入憑證原件;
5、委托他人投訴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應當由員工簽字,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綜上所述,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障局投訴,因為相關規定非常明確,公司必須向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局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令公司在收到投訴后補足并征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
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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