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包括哪些條款?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約定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二)保密有效期應當約定;
(3)用人單位有權在勞動關系終止前單方面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等保密措施;
(四)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應當約定;
(五)約定保密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保密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
1、約定對象應當明確;
2、約定時間不宜過長;
3、違約金約定不得過高;
4、需要約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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