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能離婚多久?
一審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對于適用簡單程序的離婚案件,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三個月。離婚當事人不接受一審判決的,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三個月。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法院判決不得離婚或者調解離婚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大多數情況下不允許離婚,需要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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