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轉正就被辭退怎么賠償?
剛轉正就被解雇的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無過失解雇:
(一)勞動者因工傷或者非因工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
具體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員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給予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離職前未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yè)病患者在診斷或醫(yī)學觀察期間從事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限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
(4)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雇員工不需要賠償的情況如下:
1、員工因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開除的,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員工有過錯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被解雇,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額外工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對辭退職工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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