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規定是什么?
一、勞務派遣規定如下:
1、雙方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與被派遣方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務派遣合同;
2、工資福利。被派遣方有權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
3、權利。被派遣方有權參加或組織工會;
4、派遣單位的義務。包括通知被派遣方派遣合同和支付工資的義務;
5、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報酬、獎金支付等。
二、勞務派遣協議的特殊規定如下:
1、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的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扣除勞動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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