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取決于情況,具體如下:
1、仲裁后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只有15天。一方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或者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終止和中斷分析如下: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包括向用人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上訴,向對方發律師函。員工申請仲裁的,應當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如向企業向有關部門請求調解和訴訟。自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訴訟時效暫停,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結束調解,即暫停期不得超過30天。調解結束后,應當繼續計算當事人的上訴時效。調解超過30天的,上訴時效應當在30天后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3、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對方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履行義務,收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如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的。
5、撤訴案件的時效計算時間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撤回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申請仲裁同一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立案審理,自撤回訴訟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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