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間員工的癌癥治療方法是什么?
員工在合同期間的癌癥處理如下:
(1)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單獨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作期間得癌癥是工傷嗎?
工作期間癌癥是否為工傷,取決于情況:
1、若該病與工作原因無關,則不屬于工傷;
2、如果懷疑與工作原因有關,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情況,即使是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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