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簽訂合同一般幾年簽一次
簽訂國有企業合同的一般時間:
1、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2、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簽訂五年的勞動合同。但在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在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重組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未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
1、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義務;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相對容易地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也可以更客觀、更公平地保護工人的利益。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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