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等禁忌勞動;
2、經期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懷孕期間的禁忌勞動。懷孕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
4、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一歲以下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糾紛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2、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侵犯他人勞動保護權益的情形如下:
1、侵犯人身侵權;
2、侵犯人格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
總之,女職工有權向本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上訴,受理上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勞動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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