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公司索取工傷賠償金
因工傷向公司索取賠償金包括以下內容:
1、與單位協商后,單位可以支付工傷賠償金額;
2、向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傷賠償;
3、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安排勞動仲裁裁決,要求單位賠償;勞動仲裁為: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公斷和裁決。
(2)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根據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
4、仲裁后仍未支付的,應當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因工傷向公司索取賠償流程:
1、必須經過三個必要階段:工傷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仲裁。申請工傷鑒定和賠償,無勞動合同、工作證明的,應當出具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3、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
4、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認定工傷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5、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鑒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發生后單位拒絕賠償的索賠方式:
1、工傷發生后,用人單位負責人不申請人工傷鑒定,拒絕賠償。工傷職工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在確定相關賠償標準和賠償金額后,仍拒絕協商和賠償。根據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賠償仲裁。如果有關賠償訴訟得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支持,工傷老板仍拒絕賠償。勞動者可以憑法律裁決或者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一些地方可以先申請強制執行工傷醫療費用等賠償,以確保工人的工傷能夠及時獲得相應的資金保障。
3、工傷職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后,用人單位有賠償能力但仍拒絕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費,并對其企業和法定代表人進行信用處罰。拒不履行判決給工傷職工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傷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追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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