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辭職單位需要賠償嗎?
辭職單位工傷后需要賠償。
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只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因工受到意外傷害,員工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不會因勞動者辭職而對勞動者的工傷待遇產生實質性影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辭職屬于自愿辭職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繳納社會保障、拖欠工資或者未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根據工傷工人傷殘程度的不同,、第三十七條分別作出以下規定:
1、五、六級工傷:“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
2、7至10級工傷:“勞動和就業合同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和就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
從上述規定可以總結出兩點:一是工傷工人達到一定殘疾水平,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但用人單位無權,否則屬于非法解雇;二是工傷工人辭職賠償,有權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基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但根據不同殘疾水平,支付主體有一定差異。
此外,需要補充的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的支付標準取決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處理工傷事故需要注意什么?
1、工傷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事故的處理不得延誤,必須在一定時間(一般為3個月)內結案。如遇特殊情況,調查困難,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工傷事故的結案和處理應當公布。
2、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1)企業應認真調查分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并指定專人限期執行。
(2)對于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查明責任,找出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并向事故負責人提出。
根據工傷職工本人的建議,職工可以終止或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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