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終止勞動關系,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還需要額外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辭職是違約嗎?
在合同期內辭職不違反合同。如果仍在試用期內,當事人可以隨時申請辭職,并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合同。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辭職,堅持辭職的,屬于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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